(创想商务)截至2012年5月10日,常熟一家民营企业江苏诚展网络科技公司没有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和印度雅什拉吉影视制作公司的起诉通知,之前的4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给诚展公司发来中文邮件,裁定该企业对“YRF.COM”国际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驳回印度最大影视制作公司雅什拉吉公司相关投诉。这标志着该国际域名争议案,以中国企业最终胜利而告终。
英文名称缩写为YRF的雅什拉吉公司,其YRF商标在印度、欧盟和美国早已注册,而2010年成立的常熟诚展公司主营业务为羽绒服的网络销售,使用的域名正是“YRF.COM”,公司绝大部分销售业务通过这个平台完成。今年2月8日,该公司收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电子邮件通知,雅什拉吉公司向该中心递交投诉书,称诚展公司正在使用的“YRF.COM”国际域名侵犯其知名商标和商号权,请求中心将该域名裁决为影视公司所有。
雅什拉吉公司提出了三项指控:一是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二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三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诚展公司则认为,YRF是“羽绒服”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公司是“YRF.COM”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并在宣传代理销售羽绒服、直接在网上完成羽绒服销售等多种方式中使用这个域名。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前,公司已经在销售羽绒服过程中善意、合法并且公开使用该域名,因此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并没有误导消费者损害雅什拉吉公司商标权利的意图。
常熟企业很快积极应对。“由于互联网兴起于美国,目前的互联网规是由美国制定的,其中解决域名争议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已被大多数国家通过案例所采纳。”接受委托处理该案的律师高新华介绍,为此专门整理出了八类共50多页的证据,准确把握了对国际相关规则的认识,同时还通过申请获得了用中文作为审理语言的确认,并逐步取得了审理主动权,最终获得了胜利。
据介绍,随着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数量猛增,类似争议层出不穷,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引起重视的广大中小企业还不多,致使在国际域名争议案件的应诉中,中国企业有90%左右败诉。
高新华介绍,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一种稀缺资源。如果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不重视对自己商品或商标的域名保护,很可能会前功尽弃,因此企业在使用域名时应考虑与相关驰名商标等的冲突,同时如果面对国外知识产权的诉讼应该积极应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企业在注册或受让域名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是否与相关驰名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权利有冲突,在使用域名时不能侵犯其他企业单位的在先权利(包括驰名商标权、名称权、商号权等),另一方面在受让域名时应该规范签订协议,保留证据,体现合法、善意。(编选:创想商务)